借贷纠纷被告提起再审,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
【案 由】民间借贷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申请人:陈某,男,住址: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。
被申请人:周某,男,住址: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。
申请人称,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岳母的亲侄儿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时相互之间有往来和电话联系。2019年9月10日,申请人收到妻子王某签收的,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,被申请人诉王某与申请人共有权确认纠纷的诉状和开庭传票,才知被申请人曾于2017年10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。申请人专程到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查阅相关材料,才知该院已缺席判决,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后认为原审法院的缺席审理、送达均是违法的。申请人实际知道民事判决,是在法院执行该案对其实施拘留才知晓。
依照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99条规定,特就原民事判决,申请再审,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
【争议焦点】
原审法院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?
【处理结果】
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《民事再审申请书》后,调查了相关的案情资料,作出民事裁定书,裁定如下:
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。申请人是原审被告,但是在原审开庭时没有出席法庭,于是原审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。原审判决生效后,申请人以原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为由,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。
国晖律师接到被申请人的委托后,向法院提交了意见书,证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不存在错误。最终,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认为有错误的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;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,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,不停止判决、裁定的执行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GHMS0153号档案编写】